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229號
CTDV,108,司促,13229,2019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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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29號
債 權 人 王正成 


債 權 人 紀振培 
債 務 人 陳賴秀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
  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
  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
  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亦有明定。經查,債權人利息及違約金僅載明自民國
  108 年7 月14日起算,未載明截止日,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10月4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
  108 年10月14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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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