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29號
債 權 人 王正成
債 權 人 紀振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賴秀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利息、違約金之截止日。
二、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按約定利息為借
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
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
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