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142號
CTDV,108,司促,13142,2019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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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14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郭偉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
  臺幣肆拾壹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
  仟捌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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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