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119號
債 權 人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德強
債 務 人 杜正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貳佰捌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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