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119號
CTDV,108,司促,13119,2019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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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119號
 
債 權 人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德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杜正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杜正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何謂懲罰性遲延利息?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是否已就該動產取償,受償後餘額為何?請提出其計算式。
四、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條款內容,請予以標示,並陳報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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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