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119號
債 權 人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德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杜正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杜正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何謂懲罰性遲延利息?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是否已就該動產取償,受償後餘額為何?請提出其計算式。
四、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條款內容,請予以標示,並陳報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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