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953號
CTDV,108,司促,12953,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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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5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陳綠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
  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
  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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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