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44號
債 權 人 蘇素存
債 務 人 趙帝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
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者,與催告有同一之
效力,民法第229條定有明文。再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
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
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清償期限
及利率之記載,故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00年7月29日起至本支
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日止,及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均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