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944號
CTDV,108,司促,12944,2019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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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44號
 
債 權 人 蘇素存 


債 務 人 趙帝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
  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者,與催告有同一之
  效力,民法第229條定有明文。再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
  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
  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清償期限
  及利率之記載,故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00年7月29日起至本支
  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日止,及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均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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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