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924號
CTDV,108,司促,12924,2019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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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2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凌耀松 

債 務 人 張慧珊 

債 務 人 AO1  (姓名、年籍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謝○○  (姓名、年籍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張○○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
  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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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