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880號
CTDV,108,司促,12880,2019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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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蘇俊耀 

債 務 人 張貴發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捌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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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