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蘇俊耀
債 務 人 張貴發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捌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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