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823號
CTDV,108,司促,12823,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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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23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債 務 人 劉雨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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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