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53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何佩珒
債 務 人 潘彥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陸拾壹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經查,依
債權人提出之專案同意書所載,月租費$850,資費1298型,
其專案補貼款15,200元,與債權人提出帳單所載專案補償款
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 年10月9 日送達債權人,債
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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