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53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何佩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彥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專案補償款計算式(貴公司民國108 年10月1 日提出合約所載,
手機資費1298型之專案補貼款為15,200元,與貴公司之帳單17,9
12元不符,如有其他合約請一併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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