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4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AO1 (姓名,年籍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債 務 人 AO2 (姓名,年籍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債 務 人 A03 (姓名,年籍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兼 上 二人
法定代理人 蘇○○ (姓名,年籍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錢○○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捌佰捌拾
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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