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7號
原 告 羅劉魯克
訴訟代理人 黃子芸律師
被 告 黃俊謀
訴訟代理人 鄭瑜亭律師
陳宏哲律師
林夙慧律師
被 告 羅香蘭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民國108年10月14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黃俊謀訴訟代理人「鄭瑜亭律師」、「陳宏哲律師」、「鄭瑜亭律師」、「複代理人王滋靖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俊謀訴訟代理人「鄭瑜亭律師」、「陳宏哲律師」、「林夙慧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黃俊謀之訴訟代 理人部分,重覆記載2次「鄭瑜亭律師」,而漏列「林夙慧 律師」之姓名;另「複代理人王滋靖律師」已解除複代理之 委任,仍列其為複代理人。因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