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鄞榮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昌福、張岳雄、陳銅春、麥智興、陳武
、李優仁、薛登瑞、郭芳富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8,5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