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59號
CTDV,108,勞訴,59,2019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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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鄞榮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昌福張岳雄陳銅春麥智興、陳武
、李優仁薛登瑞郭芳富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8,5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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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