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劉善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重漢即聚合信企業行、翁偵玲等人間108年
度勞訴字第24號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472,9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
3,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