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24號
CTDV,108,勞訴,24,2019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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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劉善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重漢即聚合信企業行翁偵玲等人間108年
度勞訴字第24號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472,9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
3,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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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