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8年度,1號
CTDV,108,再,1,20191003,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許錦銓 現在法務部執行署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廖堃恩李瑞麟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
於本院民國108 年8 月2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8規定,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