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建發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胤鴒
人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瑞霖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萬大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文慶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致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其
訴訟利益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補字第1927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30,056,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79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
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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