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24號
CTDV,106,重訴,124,2019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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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建發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胤鴒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瑞霖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萬大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文慶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致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其
訴訟利益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補字第1927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30,056,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79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
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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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大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