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峰萩
具 保 人 鍾英香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2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英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被告邱峰萩(下稱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於民國10 7 年2 月13日經檢察官訊問後,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 幣3 萬元,由具保人鍾英香出具現金保證,而將被告釋放乙 情,有檢察官107 年2 月13日訊問筆錄、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暫收臨時 收據、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而本案經起訴後,經合法 傳喚被告於108 年8 月15日行審判程序,然被告無正當理由 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警拘提亦未有所獲,又具保人經本院合 法通知亦未能督促被告到庭等情,有被告及具保人傳票之送 達證書、本院108 年8 月15日審判程序之報到單及筆錄、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08 年9 月11日高市警六分偵字第 10870923700 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 人基本資料在卷可證。另被告及具保人現均未在監執行或受 羈押,亦有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 參,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依據上述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梁凱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