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225號
CTDM,108,訴,225,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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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德成




指定辯護人 鄭鈞懋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
度偵字第11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於本院刑事第二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戴德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定於108年11月11 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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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