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雅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雅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 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甚明。二、查受刑人莊雅貴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2 罪,經本院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表】
註:以下罪名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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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宣告刑 │犯罪日期│偵查機關│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年度案號├────┬────┼────┬────┤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 │
│ │ │ │ │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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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期徒刑│107 年5 │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08 年1 │臺灣橋頭│108 年3 │臺灣橋頭│
│ │5 月,如│月18日 │地方檢察│地方法院│月31日 │地方法院│月5 日 │地方檢察│
│ │易科罰金│ │署107 年│107 年度│ │107 年度│ │署108 年│
│ │,以新臺│ │度毒偵字│審訴字第│ │審訴字第│ │度執字第│
│ │幣1,000 │ │第1319號│813 號 │ │813 號 │ │1827號 │
│ │元折算1 │ │ │ │ │ │ │ │
│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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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期徒刑│108 年1 │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08 年8 │臺灣橋頭│108 年9 │臺灣橋頭│
│ │6 月,如│月18日上│地方檢察│地方法院│月23日 │地方法院│月10日 │地方檢察│
│ │易科罰金│午9 時22│署108 年│108 年度│ │108 年度│ │署108 年│
│ │,以新臺│分許採尿│度毒偵字│審訴字第│ │審訴字第│ │度執字第│
│ │幣1,000 │回溯72小│第1347號│607 號 │ │607 號 │ │6088號 │
│ │元折算1 │時內某時│ │ │ │ │ │ │
│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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