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2016號
CTDM,108,簡,2016,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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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0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再賞



      李王春


      洪育明



      周張美花



      許春美


      蔡加同



      馬穎慧


      李靜惠



      蔡氏水


      劉張秀金




      梁 娥


      王慧鈴



      葉居謀



      鄒秀枝


      李良容


      楊榮祿


      洪秀珍


      陳虹馨


      王葉華


      陳清祥


      蘇世崇



      王東昇


      陳麗珠


      林俊碩


      劉陳金鍊



      林楊春涼



      陳麗英


      李梓嘉



      郭財明


      邱祥全


      林邱冬筍



      王 儉


      徐崇芫


      陳義方



      林黃明華



      林慶文



      陳威志


      張秀美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94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張美花梁娥鄒秀枝李良容洪秀珍陳虹馨王東昇陳麗英王儉徐崇芫張秀美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葉再賞李靜惠葉居謀楊榮祿王葉華陳麗珠李梓嘉邱祥全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王春許春美蔡加同馬穎慧王慧鈴陳清祥劉陳金鍊林楊春涼郭財明陳義方林黃明華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洪育明蔡氏水劉張秀金蘇世崇林俊碩林邱冬筍林慶文陳威志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葉再賞李王春洪育明周張美花許春美蔡加同、馬 穎慧、李靜惠蔡氏水劉張秀金梁娥王慧鈴葉居謀鄒秀枝李良容楊榮祿洪秀珍陳虹馨王葉華、陳 清祥、蘇世崇王東昇陳麗珠林俊碩劉陳金鍊、林楊 春涼、陳麗英李梓嘉郭財明邱祥全林邱冬筍王儉徐崇芫陳義方林黃明華林慶文陳威志張秀美( 另有段青玄馬紹珍、李豐銘方麗珠阮崇展、劉珊蒂沈文化葉清足謝世璿蘇綉美杜慶瑞等11名賭客另依 職權為不起訴處分)分別基於在公共場所賭博之犯意,自民



國106年12月17日19時起,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旁車 庫由鄭進雄胡勛丞邱偉宸(所犯圖利聚眾賭博罪部分, 業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64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 2月、3月確定)共同經營可供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以天 九牌賭博或插賭,賭博方式為:由賭客輪流作莊,由1人當 莊家,其餘3人當閒家,每人發給2支天九牌,以2支牌加總 之點數大小決定輸贏,每次賭客下注金額為200元至1,000元 不等,閒家輸則所押注之賭金歸贏家所有,若閒家贏則莊家 即賠閒家所押注之賭金,其餘未持牌之賭客亦可押注3名閒 家同論輸贏,而莊家每70分鐘需給付抽頭金3,000元予鄭進 雄。嗣於同日22時1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搜索時,當場查獲並 查扣如附表一至三等物。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被告葉再賞李王春洪育明周張美花許春美、蔡加 同、馬穎慧李靜惠蔡氏水劉張秀金梁娥王慧鈴葉居謀鄒秀枝李良容楊榮祿洪秀珍陳虹馨王葉華陳清祥蘇世崇王東昇陳麗珠林俊碩、劉 陳金鍊林楊春涼陳麗英李梓嘉郭財明邱祥全林邱冬筍王儉徐崇芫陳義方林黃明華林慶文陳威志張秀美(下稱葉再賞等38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鄭進雄胡勛丞邱偉宸於警詢中之證述 。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現場人員名冊各1份及現場暨蒐證照片26張。 (四)扣案如附表一至三等物。
三、核被告葉再賞等38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 賭博罪。審酌被告葉再賞等38人不思憑己力付出以賺取財物 ,存有僥倖心態,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欲藉射倖行為之賭 博迅速不勞而獲,助長賭風,有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誠屬 可議。惟念其等賭博之金額非鉅、時間尚短,犯罪所生危害 要非重大。另考量被告周張美花梁娥鄒秀枝李良容洪秀珍陳虹馨王東昇陳麗英王儉徐崇芫張秀美 前有多次賭博前科,被告葉再賞李靜惠葉居謀楊榮祿王葉華陳麗珠李梓嘉邱祥全前已有2次賭博前科, 被告李王春許春美蔡加同馬穎慧王慧鈴陳清祥劉陳金鍊林楊春涼郭財明陳義方林黃明華前已有1 次賭博前科,被告洪育明蔡氏水劉張秀金蘇世崇、林 俊碩、林邱冬筍林慶文陳威志則犯本案前無賭博罪之刑 事前科,有渠等之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復兼衡被告等人於警詢自陳各該智識程度及經濟



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 條第2項規定予以沒收。而在被告葉再賞等38人身上扣到如 附表二所示之現金,為被告葉再賞等38人所有供犯本案賭博 犯行時所用之物,經被告被告葉再賞等38人供述在卷,並有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為憑,應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三所示之物,非被告 等38人所有且與本案賭博犯行無關,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附 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賭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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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押物名稱 │數量或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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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骰子 │12顆 │
├──┼───────┼─────────┤
│ 2 │記點牌 │10張 │
├──┼───────┼─────────┤
│ 3 │天九牌 │3 副 │
├──┼───────┼─────────┤
│ 4 │押注號碼牌 │1 袋 │
├──┼───────┼─────────┤
│ 5 │押注板 │1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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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名冊暨沒收之物】:
┌──┬────┬────────┬──┬────┬────────┬──┬────┬────────┐
│編號│姓 名 │物品名稱及數量 │編號│姓 名 │物品名稱及數量 │編號│姓 名 │物品名稱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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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葉再賞 │現金1,000元 │ 2 │李王春 │現金1,000元 │ 3 │洪育明 │現金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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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周張美花│現金1,000元 │ 5 │許春美 │現金5,000元 │ 6 │蔡家同 │現金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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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馬穎慧 │現金1,000元 │ 8 │李靜惠 │現金1,000元 │ 9 │蔡氏水 │現金2,000元 │
├──┼────┼────────┼──┼────┼────────┼──┼────┼────────┤
│ 10 │劉張秀金│現金1,000元 │ 11 │梁娥 │現金1,000元 │ 12 │王慧鈴 │現金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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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葉居謀 │現金1,000元 │ 14 │鄒秀枝 │現金200元 │ 15 │李良容 │現金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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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楊榮祿 │現金1,000元 │ 17 │洪秀珍 │現金1,000元 │ 18 │陳虹馨 │現金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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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王葉華 │現金1,000元 │ 20 │陳清祥 │現金1,000元 │ 21 │蘇世崇 │現金1,000元 │
├──┼────┼────────┼──┼────┼────────┼──┼────┼────────┤
│ 22 │王東昇 │現金1,000元 │ 23 │陳麗珠 │現金1,000元 │ 24 │林俊碩 │現金1,000元 │
├──┼────┼────────┼──┼────┼────────┼──┼────┼────────┤
│ 25 │劉陳金鍊│現金1,000元 │ 26 │林楊春涼│現金1,000元 │ 27 │陳麗英 │現金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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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李梓嘉 │現金1,000元 │ 29 │郭財明 │現金10,000元 │ 30 │邱祥全 │現金1,000元 │
├──┼────┼────────┼──┼────┼────────┼──┼────┼────────┤
│ 31 │林邱冬筍│現金1,000元 │ 32 │王儉 │現金1,000元 │ 33 │徐崇芫 │現金1,000元 │
├──┼────┼────────┼──┼────┼────────┼──┼────┼────────┤
│ 34 │陳義方 │現金1,000元 │ 35 │林黃明華│現金1,000元 │ 36 │林慶文 │現金1,000元 │
├──┼────┼────────┼──┼────┼────────┼──┼────┼────────┤
│ 37 │陳威志 │現金1,000元 │ 38 │張秀美 │現金1,000元 │ 3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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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扣押物名稱 │數量或金額(新臺幣)│
├──┼───────┼─────────┤
│ 1 │手持無線電 │3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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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大門遙控器 │1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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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手持無線電耳機│4 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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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抽頭金 │6,000 元 │
├──┼───────┼─────────┤
│ 5 │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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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聯絡人名片 │3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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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