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愛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674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字第1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侵害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背包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緩字第2178號 商標法乙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案內查 扣之仿冒「Hello Kitty 」背包1 個,因屬商標法第98條侵 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爰依商標法第 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 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 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 第455 之3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邱愛珊之違法行為地 、住所及扣案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件聲請自 有管轄權。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定有明文。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三、經查,本件被告涉嫌於民國106 年8 月28日,在其位於高雄 市○○區○○路000 ○0 號13樓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線至 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三麗鷗公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背包之訊 息,嗣經警為蒐證目的,佯裝買家下標購得仿冒三麗鷗公司 「Hello Kitty 」圖樣之背包1 個等情,為被告所承,並有 被告之露天拍賣網頁及帳號資料、員警與被告進行商品買賣 之網路對話紀錄、員警購買該背包之匯款明細、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附卷可稽。又上開背包經鑑 定結果,係仿冒三麗鷗公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 之商品乙情,有萬國法律事務所鍾文岳律師受三麗鷗公司委 任就該背包進行鑑定而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 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上開註冊商標 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在卷可證。而被告經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6749號為緩起
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以107 年度 上職議字第277 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 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足憑。上開扣案之背包1 個,既係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依 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 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11條、第40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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