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8年度,56號
CTDM,108,交簡附民,56,2019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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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屈佩珍 

被   告 鄭子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件:108 年度交簡字第108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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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