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8年度,36號
CTDM,108,交簡附民,36,2019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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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傅正武 
被   告 陳智勝 
訴訟代理人 黃雅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智勝之訴訟代理人記載,應增列「黃雅萍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 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官會議釋字第 43號解釋在案。因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文字,顯係誤 寫,亦應可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智勝之訴 訟代理人記載,漏列「黃雅萍律師」,核屬顯然錯誤,應予 增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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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