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簡字第20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金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08 年度偵字第2075號」更正為「108年度速偵字第207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案由欄內關於「108 年度偵字第2075號」部分,有如主文所述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