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01號
原 告 練朋騏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二) 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起訴之聲明」,惟原告之起訴狀中並未記載起訴之聲
明為何,致起訴之程式上有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另檢送起訴狀之格式例稿1份供原告參考。)
(三) 請原告提出本件之訴願決定書及原處分影本。
二、原告如逾期不補正上開一、(一)、(二)之事項,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