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101號
TYDA,108,簡,101,2019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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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01號
原   告 練朋騏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二) 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起訴之聲明」,惟原告之起訴狀中並未記載起訴之聲
   明為何,致起訴之程式上有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另檢送起訴狀之格式例稿1份供原告參考。)
(三) 請原告提出本件之訴願決定書及原處分影本。
二、原告如逾期不補正上開一、(一)、(二)之事項,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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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