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8年度,339號
TYDA,108,交,339,2019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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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339號
原   告 黃景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 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 26日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08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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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