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方孟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雪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 年9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即被告「方孟堯」之記載,應更正為「方孟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 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