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305號
TYDV,108,除,305,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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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萬鴻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50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50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股票,有新聞紙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是聲 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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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