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原 告 台灣大福高科技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伊藤純敬
訴訟代理人 陳文智律師
洪邦桓律師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00,719元,應繳裁判
費171,36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
0,868 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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