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41號
TYDV,108,重訴,41,2019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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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龍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朝杉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阮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7,953,384 (下同)元(按本院第一審判決附表所
示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之總和),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9,70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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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曜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