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吳冬蘭
謝羅秀禎
被 上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5
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即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2,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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