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52號
TYDV,108,重訴,352,2019100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原   告 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雄 
訴訟代理人 徐紹維律師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潘怡君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何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2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零壹萬參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狀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5,00 5 萬6,038 元,嗣於民國108 年9 月26日當庭減縮為4,001 萬3,586 元,應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07 年7 月起至107 年12月間陸續向伊 訂購光阻劑等貨物,於買賣契約成立後,伊即依約交付貨物 予被告收受無誤,伊亦隨即開立統一發票向被告請款,詎被 告於收受貨物後,經伊多次以口頭及書面催討,被告僅就10 7 年7 月4 日86萬5,000 元該筆貨款給付11萬7,628 元,故 屆期未給付貨款共計5,005 萬6,038 元,惟被告另於108 年 2 月27日匯款502 萬2,600 元、108 年3 月8 日匯款501 萬 9,852 元給伊,故迄今尚未給付之貨款金額應為4,001 萬3, 586 元。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4,001 萬3,58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給付4,001 萬3,586 元沒有意見等 語。
三、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陸續訂貨,且原告均已依約交貨由被告 收受,扣除被告前已給付之貨款11萬7,628 元外,被告另於 108 年2 月27日匯款502 萬2,600 元、108 年3 月8 日匯款 501 萬9,852 元給原告,故迄今尚未給付原告之貨款金額應 為4,001 萬3,586 元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據原告提出 銷貨憑單(傳票)、出貨單、統一發票等件在卷可參(見本 院卷第11至415 頁),且經被告提出108 年2 月27日、108 年3 月8 日匯款單據等件影本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455 頁 ),故上情應堪認定。
四、經查:
㈠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前曾向原告訂貨,原告已 依約出貨並交付完畢,惟被告迄今仍未給付系爭貨款予原告 等事實,已如前述,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自得依買賣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4,001萬3,586 元。 ㈡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並未敘明兩造就給 付本件貨款約定有付款期限,又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8 年 8 月19日送達於被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443 頁),並對被告生催告之效力,被告自受催告時起,始 負遲延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001 萬3,586 元,及其 自108 年8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 遲延利息部分,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兩造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共計4, 001 萬3,586 元,及自108 年8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 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