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原 告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弘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陳麗增律師
余珊蓉律師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訴訟代理人 潘怡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廖堃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4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刪除原告訴訟代理人余珊蓉律師之複代理人「蔡佩均律師」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