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90號
TYDV,108,重訴,190,2019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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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原   告 勝晟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前鋕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潘怡君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08年9月30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延展至民國108年10月1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定民國108年9月30日下午5時宣 示判決,因遇米塔颱風之重大事故,經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 上班,爰依法延展至108年10月1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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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晟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