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2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羅采蘋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畢婉蘋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須調查,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說明下 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到院,暨將書狀繕本自送對造 :
㈠本件原告交由被告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廠 房上承攬施作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工程,完工時之工作物即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所有權歸屬何人?原告是否已取得工作 物之所有權?若是,是原始取得或由被告讓與所有權? ㈡兩造所簽訂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承包合約若經解除契約(不 論合意解除或一方行使解除權),上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 所有權是否應返還被告?原告收取之售電所得是否無法律上 原因而屬不當得利?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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