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66號
TYDV,108,訴,466,201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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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6號
                   108年度訴字第467號
原   告 薩布爾‧吾固(原名施忠年)



      林政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許家瑋 
      李岳燊(原名李錦豪)

      余奕宏 
      何祐緯 
      黃峯維 

      黃國恩 
      葉柏廷 


      吳俊緯 
      吳建興 
      呂珣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上
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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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