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6號 108年度訴字第467號原 告 薩布爾‧吾固(原名施忠年) 林政彥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許家瑋 李岳燊(原名李錦豪) 余奕宏 何祐緯 黃峯維 黃國恩 葉柏廷 吳俊緯 吳建興 呂珣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庭。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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