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14號
原 告 毛秋萍
被 告 陳順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