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168號
TYDV,108,訴,2168,2019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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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68號
原   告 拓志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遠生 


被   告 立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筵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 0 號裁定意旨參照)。故當事人間以書面約定就渠等因契約爭 執涉訟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拘 束,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判籍優先適用。如原告 向非合意之管轄法院起訴,法院認其無管轄權,自得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該合意之管轄法院。
二、本件兩造係因軟體撰寫採購合約之法律關係涉訟,非屬專屬 管轄事件,依兩造簽訂之合約書第9 條第4 項約定:「本合 約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依據。任何由本合約所生或與本合約 有關之爭議,應由雙方先行友好協商,若協商後仍未能解決 該爭議,雙方同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是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甚明,依民事訴訟法第 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至於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公司核發支付 命令,係因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 被告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尚不得據以認為原告有拋棄合 意定管轄法院權益之意,而被告公司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依同法第516 條第1 項之規定,原毋庸附具理由,其異議應 非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之陳述,亦非以言詞為辯 論,與同法第25條所謂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迥不相侔 ,是本件並無該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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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拓志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