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989號
TYDV,108,訴,1989,2019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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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8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   告 蔡名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0,498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0月3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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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