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7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張子瑜
詹凱傑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萬昇書
林芳儀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萬聰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原告前以民法第242 條之規定,代位訴請被告分割遺產,惟原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既已具狀向本院聲明撤回本案,並請求退還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後段之反面解釋,本院認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