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774號
TYDV,108,訴,1774,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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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7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張子瑜 
      詹凱傑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萬昇書 

      林芳儀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萬聰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原告前以民法第242 條之規定,代位訴請被告分割遺產,惟原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既已具狀向本院聲明撤回本案,並請求退還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後段之反面解釋,本院認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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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