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338號
TYDV,108,訴,1338,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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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38號
原   告 黃國倫 
      吳博勝 
      吳益健 
      余世卿 
      余靜姬 
      李維鈞 
      李武芳 

      李惠慎 
      莊永文 
      吳鴻麟 
      吳鴻源 
      邱財銘 
      余威志 
      余文宏 
      余佩芬 
      吳靜慈 
      吳莊淑珍
      黃頌舜 
      吳文聰 
      莊咏澂 
      吳莊月英
      邱秋霞 
      吳裕芳 
      吳裕隆 
      吳文振 
      吳偉志 
      吳偉全 

      吳偉成 
      黃吳菊香
      邱聖輝 
      邱梅華 
      邱梅溱 
      邱芳敏 
      邱澤惠 
      邱仲英 
      邱麗蓉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大鈞 
複 代理 人 王教臻律師
原   告 余遠哲 
法定代理人 鍾百芳 
被   告 呂建毅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八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耕地並塗銷三七五租約之註記,惟原告余遠哲係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此有其所提出之身分證正反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4 頁),可見原告余遠哲於本案繫屬期間尚未成年,自無從為有效之訴訟行為,其以自己之名義委任原告林大鈞擔任訴訟代理人,並非合法,應由原告余遠哲之法定代理人鍾百芳承認其所為之訴訟行為加以補正,本院是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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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