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43號
原 告 單立平
被 告 李○霖即李駿崴之承受訴訟人
李○蕎即李駿崴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温○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霖、李○蕎為被告李駿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 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李駿崴業於民國108 年8 月29日死亡,並由 李○霖、李○蕎為其全體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附卷可稽。惟被告李駿崴之繼承人或原告迄均未為承受訴訟 之聲明,本院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以職權命上述繼承人承受 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