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20號
TYDV,108,補,920,2019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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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0號
原告 陳丁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嘉漢(即曾增富之繼承人)等間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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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