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莊夢儀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
被 告 陳勝珠
陳秀嬌
吳陳秀玉
陳章萬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6,
8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