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72號
TYDV,108,補,672,2019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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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2號
原告 林益正
被告 蕭皓帆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2,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1/2價額為準,依原告提出內政部不
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所示,與系爭房地同區段門牌、同建築型
態、同屋齡之房地平均交易價格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145,00
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42,006元〈計算式:145,00
0(79.02+4.97)0.30252=1,842,006,元以下4捨5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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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