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告 呂清雲
胡慶勝
被 告 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光宏
被 告 羅光宏
呂昭德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遷讓房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
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系爭房屋當期房屋稅課稅現值新臺幣(下
同)10,193,700元為準,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515,667
元,訴之聲明第3項則係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不併算其價額,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共核定為10,709,3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6,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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