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告 陳麗如
被告 王裕祥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代位被告請求分割訴外人王游鳳娟之遺產(下稱系爭遺
產),應以被告能分得系爭遺產之價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因
系爭遺產之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3,684,887元〈計算式:【
(363.55+3,908.22+1,460.05+1,023.73+6,475.47+1,324.
62+6,660.73+5,494.54+19,053.59+3,395.28)4,400+51
1.556,733】60+4,259+18,173=3,684,887,元以下4捨5
入,下同),又被告之應繼分為1/5,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
36,977元(計算式:3,684,8875=736,977)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