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抗字,108年度,22號
TYDV,108,簡抗,22,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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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抗字第22號
抗 告 人 高亘麗 
相 對 人 廖智偉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中壢簡易庭民國108
年8月16日108年度壢救字第13號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惟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茲
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令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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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